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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建涛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孙建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小区**号,群众,无业。2010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孙建涛发现被害人雷某某堆放在惠农区落石滩坑木林场石料厂的砂石料,2018年6月26日至7月4日晚间,先后三次雇用铲车、载重汽车盗窃砂石料2397.9吨后变卖得赃款91120元。经认定,被盗的砂石料价值83927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建涛退赔雷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涛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39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建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建涛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亚楠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建涛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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