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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建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孙建,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1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孙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建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建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小区**栋**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牛电牌三轮大花轿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97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建于2020年3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该车返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盗电动车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管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臧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曾经盗窃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建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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