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开东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孙开东,男,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5********,汉族,文盲,无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宿迁市泗阳县**乡**村****号)。被告人孙开东曾因嫖娼,于2011年6月2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13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孙开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1年4月2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3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开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开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孙开东在宿迁市宿城区屠园**小区等地,通过溜门入户或拉窗挑物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现金、手机、衣物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5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小区,趁被害人叶某某熟睡之际,进入其居住的车库内,盗窃绿色老年手机1部、衣服2件,衣服口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1月2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小区,趁被害人陶某某熟睡之际,进入其居住的车库内,盗窃棉袄1件、裤子1件,棉袄口袋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1月13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小区,趁被害人陈某甲熟睡之际,进入其居住的车库内,在黑色棉袄口袋内盗窃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小区,趁被害人卜某某熟睡之际,进入其居住的车库内,盗窃棉袄1件、裤子1件,棉袄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

5.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小区,趁被害人庄某某熟睡之际,进入其居住的车库内实施盗窃,后因被发现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6.2019年11月23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小区,趁被害人陈某乙熟睡之际,进入其居住的车库内,盗窃衣服数件、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钥匙、银行卡等物品。

7.2019年11月25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小区,趁被害人金某某熟睡之际,进入其居住的车库内,盗窃老年手机1部、电子血压计1个、自行车1辆及鞋子等物品。

8.2019年11月26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垃圾中转站,趁被害人姜某某熟睡之际,翻窗进入其住处,盗窃现金人民币50元。

9. 2019年12月7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养猪场宿舍,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通过拉窗挑物的方式,盗窃苹果6S手机1部。

10.2019年12月7日夜间,被告人孙开东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村烘干房宿舍,趁被害人顾某某熟睡之际,通过拉窗挑物的方式,盗窃棉袄1件,棉袄口袋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开东于2019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苹果6S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衣服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庄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开东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开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开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开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晓红

检察官助理:程方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开东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