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孙开和,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孙开和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城内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居民住宅内,由孙开和负责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李某某负责望风,二人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098.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元、旧版人民币26张(其中包括第三版人民币4张、第四版人民币22张,价值总计637元)、中华民国一百元版纸币1张(价值30元)、缅甸20元版纸币1张(价值0.1元)、香港硬币2枚(价值0.6元)、仿中华民国三年一元币1枚(价值20元)、四川军政府造一百文铜币1枚(价值430元)、乾隆通宝铜币1枚(价值110元)、黄金项链2条(价格共计4871元)、黄金耳环1对、铂金耳环1对、假铂金项链1条。
2.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00元,黄金吊坠1个。
3.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二人未盗得财物。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湾的出租房内查获老式人民币、古币、港币等被盗物品;次日,公安机关在孙开和位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坡出租房内查获对对讲机2台、手套1双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巫溪县发改委价格认证结论书、艺术品文物价格评估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孙开和系主犯,李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孙开和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开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本案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 舒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开和、李某某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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