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12号
被告人孙开,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1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孙开窜至临海市**街道**路**号**室,进入房间欲盗窃时被受害人陈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孙开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孙开在金华监狱刑满释放时被公安民警带回临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归案经过;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开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开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开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开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孙开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开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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