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孙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7月7日假释出狱,于2018年5月29日假释考验期满;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2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孙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孙强翻墙进入嵊州市**电机有限公司厂房,于次日凌晨从厂房里窃得铜丝2桶、铜螺丝1箱,计价值人民币3626元,部分铜螺丝、铜丝以人民币1368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工作性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孙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美芳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强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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