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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德会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孙德会,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街**组**号,1999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0年5月24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8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2020年07月2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经通许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德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08时许,被告人孙德会上身穿一件红色雨衣到通许县行政路东段一住宅区内,将孙某某停在一楼楼梯口处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通许县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德会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德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9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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