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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德利盗窃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德利,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9********,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花园**委**单元**室。2006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5,000元;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德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审查,于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德利为实施盗窃在城子河区**委踩点,发现被害人某某甲(女,61周岁)家中无人,孙德利从某某甲家后院矮墙进院,然后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子后侧的塑料门窗进入屋内,孙德利发现客厅墙边有一个锁着的铁柜,其使用屋内锤子、扳手将柜门打开后将柜内的纪念币盗走,孙德利将纪念币带到百货大楼的金店去卖,被告知纪念币不值钱,孙德利离开金店后将纪念币丢弃。

2.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孙德利坐客车在鸡西市鸡冠区**村下车,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女,57周岁)家中无人,孙德利用螺丝刀撬开塑料门窗进入屋内,其在屋里写字台下面的抽屉里翻到15元现金,在皮箱里翻到一套纪念币盗走,孙德利将纪念币拿到首饰店卖,被告知纪念币是铜的不值钱,孙德利将纪念币丢弃。

3.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孙德利为实施盗窃在城子河区中心附近溜达踩点,其在城子河**养老院路口后侧发现被害人冯某某(男,49周岁)家中无人,孙德利用螺丝刀撬开塑料门窗进入屋内,其在一个房间电视柜下的抽屉里盗窃50元现金。

4.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德利在城子河区**附近溜达,发现**冷面馆后身被害人姚某某(女,35周岁)家中无人,其从后侧围墙翻进了院子,用螺丝刀撬开塑料门窗进入屋内,孙德利在衣柜内的一件粉色女式大衣中翻到1,100元现金,在梳妆台的存钱罐里翻到130元现金,共计1,230元。

5.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孙德利在城子河区**附近溜达,发现路口附近被害人杜某某(男,46周岁)家中无人,孙德利用力拽房门,将门打开进入屋内,其在电视桌的抽屉里偷走一盒已经打开的中华烟,还在桌子上的小铁盒里偷走20元现金。

6.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孙德利在城子河区**场附近溜达,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男,48周岁)家中无人,其用螺丝刀撬开塑料门窗进入屋内,在衣柜里翻到9盒香烟(7盒南京牌香烟、2盒中华牌香烟)。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孙德利盗窃的香烟价值202元。

7.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孙德利在城子河区**加油站附近溜达踩点,发现**委**场附近被害人张某甲(男,52周岁)家中无人,孙德利跳过铁门进入院内,然后用螺丝刀撬开塑料门窗进入屋内,在屋里衣柜下方的小门里翻到一枚金戒指,在梳妆台的存钱罐里翻到40元现金。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孙德利盗窃的黄金戒指价值4,620元。

8. 2020年1月17日中午12时,被告人孙德利为实施盗窃在**加气站附近踩点,发现**委**场附近被害人张某乙(男,27周岁)家中无人,孙德利翻过围墙进到院子,然后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屋中前侧塑料窗户,后翻窗进屋,在室内大屋立柜中翻出一个皮质灰色的女士背包,在包里偷出来50元面额人民币一叠、5元面额人民币一叠、其他小面额旧版人民币零钱若干,总计人民币2,400余元,并在立柜中盗走香烟四盒,孙德利在逃离现场时被张某乙父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四盒香烟经物价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5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综上,被告人孙德利共计盗窃8起总价值为8,632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德利于2020年1月17日12时许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丢失报告、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陈某甲、崔某某、施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许某某、冯某某、姚某某、杜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德利的供述及辩解;

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德利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德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到案后孙德利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德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德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鸿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孙德利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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