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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志超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孙志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志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志超来到黄石市下陆区**门口,使用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靠在此的号牌为鄂B*****白色奔驰轿车右侧中间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的6瓶茅台酒、1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副黑色GM墨镜和5包散装香烟。之后,其将盗来的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志超来到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单元**,使用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彭某某停靠在此的号牌为鄂B*****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的4条黄鹤楼1916香烟。

2019年9月27日下午17时许,侦查人员在黄石市**酒店**房将被告人孙志超抓获。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石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认定证明,被盗的黄鹤楼1916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湖北省烟草公司黄石市公司价格认定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志超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志超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志超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志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志超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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