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孙忠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忠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忠林于2015年为额外获得拆迁补偿款,伪造了其位于东昌区金厂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孙忠林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与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71964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移送函、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
2. 证人任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忠林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忠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忠林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忠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显
检察官助理:张云飞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忠林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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