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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怀喜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孙怀喜,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乡**村**队。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怀喜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后重报。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孙怀喜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怀喜在淠河安徽省寿县**乡**村段,雇佣孙某甲等人操作抽沙船抽取淠河河道内黄砂堆放至岸边,后雇佣车辆转运至河堤东侧二百米处的空地存放,进行转卖或自用。涉案黄砂经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总量达到56147吨,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砂价格为1684410元。

二、被告人孙怀喜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孙怀喜在寿县**乡**村**队外河堤上,因孙某乙、王某某等十余名群众阻拦其拉砂车,故持凶器与赵某甲等人殴打孙某乙、王某某,致其受伤。

2.2016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孙怀喜因不满自己雇佣的砂车司机被砂石局执法人员吴某某处罚,故以督执法为由驾车尾随吴某某执法车辆,直至吴某某当天执法结束返回乡政府,在乡镇分管领导的批评教育下,孙怀喜才停止了该行为。

3.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孙怀喜假借砂石局工作人员严某某诬陷其举报他人非法采砂的事由,带领鲍某某、赵某甲、陈某某到寿县砂石管理局张李站点质问、言语恐吓严某某,扰乱该单位秩序。

4.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怀喜所购铲车因存在合同纠纷,雷沃公司雇佣郭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未告知孙怀喜的情况下将该铲车装车拖走。孙怀喜得知后,带领赵某甲、赵某乙在道路上逼停郭某某驾驶的半挂车,随后砸烂半挂车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玻璃,后将铲车停放在半挂车上放至赵某甲的卷板厂内,非法扣留半挂车长达四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怀喜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鲍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陈述;4.被告人孙怀喜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怀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非法开采黄砂,价值168441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该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怀喜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怀喜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彦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怀喜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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