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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孙恒,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恒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徐州市泉山区天山绿洲小区一门面房内,以江苏**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报刊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许以18%-24%的年利率,约定1至12个月的还款周期,与投资人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后被告人孙恒自行决定将集资款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截止案发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2013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金托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恒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嘉

检察官助理:张喜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恒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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