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小区**号楼。2014年9月22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莫旗检察院批准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莫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案后,于2019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之规定,莫旗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我院。我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同莫旗农业银行、莫旗包商银行合作倒贷款的事实,以1万元日利息50元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至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共计向杜某甲等19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71.8206万元,其中101.625万元用于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剩余款项被孙某某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尚有470.1956万元不能归还。
1、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杜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9.57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8.5 25 万元未归还。
2、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刘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1.65 万元未归还。
3、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郭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9万元,至案发时尚有8.55 万元未归还。
4、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杜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5.7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5.2 万元未归还。
5、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沃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5.800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5656 万元未归还。
6、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孟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10.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14 万元未归还。
7、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德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16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33.05万元未归还。
8、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赵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9.6元,至案发时尚有8.25万元未归还。
9、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杜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3.2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25万元未归还。
10、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萨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0.6 万元未归还。
11、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苏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2万元未归还。
12、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敖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11万元,至案发时尚有9.15 万元未归还。
13、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德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55 万元未归还。
14、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德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0.8万元未归还。
15、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沃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17.7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3.45 万元未归还。
16、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鄂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7.12 万元未归还。
17、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面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41.0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09.45万元未归还。
18、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郭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27.67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8.225 万元未归还。
19、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在银行倒贷款赚钱为幌子,以1万元日息50元为诱饵,向鄂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47 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帐目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孟某乙、敖某乙、徐某某、雪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甲、德某甲、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同银行合作倒贷款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人民币470.19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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