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孙成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2016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成全窜至本市**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库,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浙JAS721号白色宝马车的车门未上锁,遂趁无人注意之际,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在副驾驶室地上的钱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40元。
2、2020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孙成全窜至本市**街道**路和***路交叉口路边,发现被害人苏某某的浙JR8E76号的黑色大众轿车车门未上锁,遂趁无人注意之际,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在中央扶手箱内窃得红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80元)和两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86元)。
2020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成全在本市**街道**宾馆***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同时被扣押现金人民币310元。赃款人民币310元已经退还被害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罪犯档案资料、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照片;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成全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成全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成全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罪犯档案资料1张、户口证明1张、情况说明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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