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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成勇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孙成勇,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3*********,汉族,小学肄业,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早上,被告人孙成勇驾驶车牌号为川A*****仙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金堂县赵镇北河三桥方向沿G245国道往金堂大道川锅厂方向行驶。7时14分许,孙成勇驾驶该车行驶至金堂县G245国道栖贤中学外闯红灯信号进入路口,所驾车前部先与从左至右按绿灯信号进入路口的晋某某驾驶的川A*****朗逸牌小型轿车相撞,接着该车又与从右至左按绿灯信号进入路口由唐某某驾驶并搭乘邓某某的一辆蓝色迪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最后孙成勇驾车又与路边的交通信号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邓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生确诊),车辆、交通信号灯杆受损的事故。经鉴定,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头颈部损伤;邓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头颈部、胸腹部复合型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孙成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晋某某、邓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成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成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成勇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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