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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成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孙成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孙成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成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孙成成为经营获利,从陈某某(已起诉)、唐某某等处购买大罐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俗称“笑气”),存放在其租用的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附近门面房等处,并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张某某(2005年8月8日出生)、汪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孙成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浙江省舟山市注册成立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申请无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被告人孙成成继续以个人名义销售一氧化二氮供他人吸食或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成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成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成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丹

   2020年1230

附:

1.被告人孙成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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