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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振峰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孙振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住本市未央区**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振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孙振峰在本市北二环大白杨东村改造工地务工,工地内的木工与孙振峰等钢筋工因使用塔吊车事宜发生争吵及推搡。期间,被告人孙振峰持工地施工所用的钢筋击打木工任某某头部,致任某某头部受伤送医,事后被告人孙振峰潜逃。后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八级。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以上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立案材料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3、提取扣押、辨认、指认笔录;4、医院检查材料及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峰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振峰现羁押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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