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35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招揽孙某某、吴羊等人(均已判决)在本市徐某某田林宾馆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由孙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吴羊负责收取嫖资、记录账目,另由李阳、付金云等人负责根据网络客服的安排将嫖客接送至田林宾馆内专门房间挑选卖淫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屏,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组织卖淫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孙某某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同案犯判决情况。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不予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结伙,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嫣

检察员:戴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