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文,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2020年1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孙文得知本村村民钟某某将自家玉米卖掉后手中有现金,且钟某某为独居老人,遂产生抢劫的念头。2020年1月14日23时许,孙文在自家携带手电筒、绳子等作案工具,蒙面来到钟某某家。跳墙进入钟家院内,将电闸拉开,在进入室内时,与出来查看情况的钟某某发生撕扯,钟某某将其面罩拉下将其认出。后孙文将钟某某拖到室内,用自带的绳子将钟的双手捆绑,并用在室内找到的围巾将钟面部罩住,继而在室内翻找现金,后将钟某某藏在棉袄内侧兜里的21 550元人民币抢走。
经侦查,被告人孙文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搜查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王某甲、汪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文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文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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