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斌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孙斌,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经广汉劳动报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孙斌在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进入调试中心机房,窃取相关设备控制模块共计32块和触摸屏1个,变卖给他人。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649元。被告人孙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斌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台令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斌现取保候审在江油市******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