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孙斌在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进入调试中心机房,窃取相关设备控制模块共计32块和触摸屏1个,变卖给他人。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649元。被告人孙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斌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台令发
附:
1、被告人孙斌现取保候审在江油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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