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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方伟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孙方伟,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孙方伟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24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盗窃,于2012年8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六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盗窃,于2014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2日释放。被告人孙方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方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方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方伟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方伟,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方伟于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村**号被害人代某某租房处,采用插卡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415元。

破案后,涉案现金人民币1415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孙方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方伟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币1415元现金(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清点记录等;

3.证人刘某某、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代某某陈述;

5.被告人孙方伟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方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方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方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方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孙方伟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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