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孙方芳,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孙方芳曾因卖淫,于2015年5月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4月、2018年8月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十四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8日释放。被告人孙方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方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方芳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方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先后在常熟市虞山街道湘江路百味鸡煲旁、常熟市**街道**村**号**室等处,多次向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2.19克,获利共计人民币96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8月24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壹号果仓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景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2.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8月25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湘江路百味鸡煲旁,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3.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8月28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壹号果仓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景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4.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9月1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壹号果仓附近,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5.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9月6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湘江路百味鸡煲旁,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6.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9月7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湘江路百味鸡煲旁,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7.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9月8日,在常熟市**街道**村**号**室,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
8.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9月9日,在常熟市**街道**村**号**室,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96克。
9.被告人孙方芳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孙方芳位于常熟市**街道**村**幢住处底楼过道墙上的木箱内查获净重共计6.23克的白色晶体可疑物10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方芳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方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方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铭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方芳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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