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孙明前,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汉族,文盲,无业,住泗洪县**乡**小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因患病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明前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明前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孙明前,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孙明前在明知刘某某系精神不正常的妇女,仍多次在刘某某居住的泗洪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储藏室内发生性关系。
其中,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明前再次至上述地点,采取暴力方式将门破坏后进入室内,欲和刘某某发行性关系,后因刘某某反抗未果。
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孙明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明前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明前明知刘某某系精神不正常妇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明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明前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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