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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明明、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82号

被告人孙明明,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2********,无业,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被告人孙明明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 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孙明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苗族,1994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务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4********,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同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或单独采用绳梯翻窗入库的方法,进入苏州市吴江区**路**号“苏州**有限公司”**幢**楼仓库内三次盗窃电子芯片共计21649片,价值人民币共计132865.28元。其中,被告人孙明明参与全部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共计132865.28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犯罪事实1笔,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63831.12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孙明明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067-0693DG403DVZ/TSS0P16等型号电子芯片5108片,价值人民币38284.26元。

2.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孙明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Y067-0038LT3995EMSE# bpf/16msop等型号电子芯片13338片,价值人民币30749.09元。

3.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孙明明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经预谋后,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067-0263tlc7226IDW等型号电子芯片3203片,价值人民币63831.12元。

归案后,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孙明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OPPO手机各1部、绳梯1把(均系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送货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孙明明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明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明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明明、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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