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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春利交通肇事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353号

告人孙春利,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被告人孙春利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春利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春利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孙春利驾驶苏EM****号小型轿车沿本产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组付某某家门前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左转弯掉头由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被害人方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春利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孙春利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春利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孙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春利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631、2630号鉴定意见、灌南县公安局灌公物鉴(病理)字[2019]94号、灌公物鉴(痕)字[2019]41号鉴定意见、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子渊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727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春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春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春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春利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春利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凯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春利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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