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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吸毒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街**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达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租住在开江县**镇**街**号**楼,多次容留违法人员王某某、罗某某在其住所吸食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王某某、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并参与吸毒。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王某某、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并参与吸毒。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王某某、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并参与吸毒。

4、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王某某、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并参与吸毒,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吸毒工具。经检测,三人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2019年1月9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场所,两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达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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