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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显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显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显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孙显春在担任沈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号店(后改名为*甲商城)店长期间,以大庆市龙凤区**保健食品商店为幌子,按照上级公司的指示,以投资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组织投资人外出旅游、参与宣讲会、会员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吴某某、沈某某等134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9,500,780元。被告人孙显春将吸收的存款通过其银行卡转给上级沈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共计人民币 15,784,742元,上级公司再通过孙显春向投资人返款共计人民币16,929,960元。

2018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凤区将被告人孙显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非党员证明、大庆市龙凤区**保健食品商店档案、**对账单、*乙商城会员章程、*甲商城会员章程、收据、**礼品兑换券账本、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孙显春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于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陈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沈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显春的供述和辩解;

5.大庆诚恒信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诚恒信强[2020]会司鉴字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显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刘佰东

检 察 官:谭海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显春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及证据材料4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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