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孙显魁,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街道**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显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显魁在曲靖市开发区一家极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公司对客户宣传只需支付车款40%就可以购车,余下车款和月供客户不需要负责。并与被害人李某乙、余某某签订了代还月供合同,还收取了被害人李某乙、余某某40%的车款钱。
1、2018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乙到孙显魁公司选定一款东风日产蓝鸟2016款1.6L智库版轿车,车款全价131900元。2018年6月份,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孙显魁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分公司提取车辆。提取车辆后,于2018年6月22日,李某乙与孙显魁在其公司签订了一份代还月供合同,由孙显魁每月替被害人李某乙代还月供3894元,孙显魁共收取李某乙5.6万元人民币。至2018年10月07日,因该车未能按时还月供,车子被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分公司收回。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显魁主动退还被害人李某乙的钱款5.6万元。
2、2018年6月份,被害人余某某到被告人孙显魁公司选定一款本田缤智型轿车,车款全价13.68万元。2018年6月23日,余某某与孙显魁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分公司提取车辆。提取车辆后,于2018年7月01日,余某某与孙显魁在其公司签订了一份代还月供合同,由孙显魁每月替余某某代还月供3969元,孙显魁共收取余某某6.4万元人民币。至2018年10月02日,因该车未能按时还月供,车子被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分公司收回。在2018年8、9月份,犯被告人孙显魁退还被害人余某某5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显魁退还被害人余某某的钱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方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显魁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显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显魁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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