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晓强,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灌云县**乡**村,无业。被告人孙晓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3月9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晓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晓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晓强于2019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在灌云县和灌南县盗窃电动车5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83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孙晓强至灌云县**镇**超市对面的巷子里面盗窃被害人钱某某的一辆黑白色新大洲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0 元;
2.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孙晓强至灌南县**小区盗窃被害人尹某某一辆紫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0 元;
3.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孙晓强至灌云县**小区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一辆红色简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5 元;
4.2019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孙晓强至灌云县**镇**小区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0 元;
5.2019年11月3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孙晓强至灌云县**镇**大桥桥西的桥洞下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一辆黑色捷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孟某某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尹某某、王某甲、孙某某、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晓强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19]第1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晓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晓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涉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晓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长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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