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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晨旭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晨旭,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东丽区**路**厂**号楼**门**(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街**里**号)。2007年5月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晨旭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晨旭无驾驶资格驾驶牌照号为津******的**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张自忠路与赤峰道交口处,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泰安道大队交警拦检,被告人孙晨旭拒绝配合检查,加速强行闯岗并冲撞隔离护栏、逃离现场。被撞击的隔离护栏弹撞至执勤交警张某甲腿部及警车后部,致张某甲右下肢小腿外侧约20×15cm2肿胀压痛、警车后保险杠受损。

经张某甲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将被告人孙晨旭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甲、张某乙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理化检验报告、整体分离鉴定书;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孙晨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晨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晨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晨旭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晨旭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莉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晨旭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卷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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