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孙景辉,曾用名孙井辉,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2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景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景辉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购买**牌等共计42个品种1092条卷烟欲进行销售,并将卷烟储存于北京市密云区**号平房内。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9月12日17时将被告人孙景辉及上述卷烟查获。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检样品均为真品卷烟;经北京市密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4702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景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景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景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景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保中
检察官助理:祝 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景辉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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