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晶琳,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道**号,捕前住原籍。2017年12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晶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二次(期限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2时许,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孙晶琳约定在三亚市吉阳区**中学**楼**栋**楼**室杨某某家中进行毒品交易。同日13时许,孙晶琳携带毒品从三亚市凤凰机场乘坐出租车到达三亚市吉阳区**中学**楼**栋**楼**室,进门后被警察抓获,当场从孙晶琳随身携带的咖啡色古奇牌斜跨包中缴获冰毒疑似物二包(分别净重24.9克、25.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二包(分别净重4.19克、4.6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华为手机一部;从杨某某家中沙发上的中华烟盒内缴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一包(净重4.6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检测,孙晶琳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冰毒疑似物三包、麻古疑似物三包;2.书证:全国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封装笔录、提取尿液尿检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收条、航班信息、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晶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光盘、称量视频、取样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晶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毒品数量达58.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晶琳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1.被告人孙晶琳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华为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