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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智魁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孙智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西青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智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孙智魁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春节期间在本市和平区新兴路锦江之星酒店内,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护目镜的虚假信息,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14日,骗取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8名被害人及鄂尔多斯市**医院王某某等27名医护人员共计35名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向其支付的人民币96461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将被告人孙智魁抓获。被告人所得赃款人民币4776元已返还被害人郭某某,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作案工具手机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郭某某、王某某等35名被害人的陈述;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委托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孙智魁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智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智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智魁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伯溟

刘  铭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孙智魁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附U盘一个)、补充材料八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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