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孙月坤,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镇**村**号。因犯非法收购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万州区**镇庙**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月坤、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孙月坤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沈阳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通了对公账户(061355010********),后被告人孙月坤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帐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都秘音速商贸经营部”,开通了对公账户(1********),后被告人李某甲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帐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月坤于2020年4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汉庭酒店甘家口店8123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18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7楼如步青年旅社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的手机均被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均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月坤、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月坤、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月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月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月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张
检察官助理:陈小玲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月坤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1884258****)、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552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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