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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邱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邱某某、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假冒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以卖房为名骗取被害人邱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4万元,后又以对房子进行解押为名骗取其人民币10万元。立案前被告人孙某归还人民币7万元。

2.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孙某假冒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主,以出售该房产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5万元,并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为名骗取其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借条、收条、购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新艳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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