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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杰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孙杰,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广场座**房间(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孙杰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并处男女朋友,在同居期间,被告人孙杰偷偷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机动车钥匙藏匿,后二人不和分手。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孙杰以“车是自己媳妇的,卖车给岳父看重病”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寓楼** 座南面停车场内的两厢白色别克英朗XT(蒙A*****)的轿车,以人民币36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麻某某,被告人孙杰将所得卖车款全部挥霍。经价格认定,被盗窃车辆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车辆保险单、车辆购买相关凭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微信截图、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秀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杰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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