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孙杰,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2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号**号**室。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杰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被告人孙杰入职**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负责根据客户需求定制产品的相关解决方案。
2015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5年集中交易核心系统更新项目硬件及实施、维保采购”项目开始招标,被告人孙杰负责该项目小型机部分的价格申请。上海*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获取更多利益,联系孙某某要求降低产品报价,并暗示会给其好处费。后*乙公司顺利中标,经审计,*乙公司该项目合同价格与实际支付货款价差达人民币1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相同)。后*甲公司分三次将项目款3788万余元汇至*乙公司账户,孙杰与*乙公司曹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以*乙公司向上海*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购买电子产品的名义,通过虚走贸易的形式套取钱款,孙杰共收取好处费219万余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IBM公司提供的孙杰的职务和职责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杰案发前的工作岗位及职务情况。
2、证人陆某甲、康某某、陆某乙、许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招标书、采购审核表、采购方式审批表、采购合同、投标书、*甲公司的报案书、采购流程说明书、*乙公司提供的付款申请及汇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孙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通过虚走贸易形式收取贿赂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孙杰的供述,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杰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莉
检察官助理:张洪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孙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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