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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林光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孙林光,绰号“胖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栋**单元**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党员。2012年6月27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处罚;2014年5月22日,因赌博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4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漏罪),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2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林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吸毒人员陆某某联系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介绍陆某某到武冈市汽车北站进站口对面的仁和宾馆208房,被告人孙林光将2.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得毒资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林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林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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