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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林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孙林,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徐州**馆事业编制员工,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2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孙林与尹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中健银座健身房内健身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积怨。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林因怀疑尹某某欲对其不利,遂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至上述健身房,并在健身房内与尹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发生口角,其间刘某某与孙林有肢体接触,后在尹某某的提议下,三人来到中健银座地下停车场,矛盾化解仍未果后,孙林亮出携带的刀具,尹某某、刘某某一方怂恿孙林动手,孙林便持刀将尹某某的左上臂及左大腿刺伤,后孙林又追赶上逃跑的刘某某,连续用刀捅刺其背部,并在刘某某摔倒后继续捅刺,致其腹部、肺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腹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肺破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尹某某左上臂及左大腿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孙林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归案、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林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绍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林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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