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孙林飞,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林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孙林飞以租借被害人杨某某的丰田卡拉罗云******轿车使用为名,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4万元用于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4万元。
2.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林飞至陆良县同乐大道保某某经营的**车行,以租用保某某的一辆红色云******猎豹越野车使用为由,随后将该车以人民币4万元抵押给张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5万元。
3.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孙林飞将价值人民币260元的一条铜镍合金手链冒充黄金手链,以人民币9000元抵押给王某某,所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车辆登记证书、转账凭证、借条、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保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孙林飞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物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林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林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林飞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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