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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朱某等9人寻衅滋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夏**,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浙江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7日被浙江省缙云县五云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浙江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批准,同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孙**、朱**、雷**、詹**、徐**、方**、朱**、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杨**、杨**、芮**(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成立了合肥星袖商务有限公司,为便于开展业务,杨**于2019年5月又成立宣城辉协商务咨询公司为网络贷款公司开展非法催收。以杨**、杨**、芮**为首要分子,张**、陈**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夏**、孙**、朱**、雷**、詹**、徐**、方**、朱**、颜**及魏**、周**、刘**、刘**、张**、王**、严**、张**、盛**、郑**、施**、邢**(魏**等人均已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承揽网络贷款公司催收业务,用统一培训的话术及短信模板,根据网络贷款APP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方式,对贷款人本人及其亲属、朋友采取恐吓、辱骂、滋扰等催收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份,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嘴镇荆家棚村村民张**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夏**联系张**,威胁、辱骂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亲友的正常生活。

2、2019年6月份,河南省通许县玉皇庙镇前柳行村居民高**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夏**联系高**,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朋友张**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亲友的正常生活。

3、2019年6月份,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东方红大道居民尚伟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夏**联系尚伟,威胁、辱骂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亲友的正常生活。

 4、2019年6月份,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居民季**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到还款日期时。后被告人夏**联系季**,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5、2019年6月份,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刘寨办事处居民阴**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夏**联系阴**,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6、2019年7月份,河南省尉氏县城关镇后新街居民颜**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夏**联系颜**,威胁、辱骂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亲友的正常生活。

7、2019年6月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华路居民马**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孙**联系马**,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8、2019年7月份,山西省河津市文苑街文苑东区居民陈**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未到还款日,被告人孙**联系陈**,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对其本人和家人身心造成巨大影响,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9、2019年7月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居民周**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孙**联系周**,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0、2019年7月份,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居民曹**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孙**联系曹**,辱骂、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1、2019年6月份,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村民王之平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后被告人朱**联系王**,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2、2019年7月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大湾村村民宋**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朱**多次电话联系宋**,威胁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3、2019年7月份,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太平村村民陈**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朱**联系陈正刚,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4、2019年7月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江集村村民贾**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朱**联系贾**,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15、2019年6月份,安徽省枞阳县钱桥镇高丰村村民唐**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后被告人雷**联系唐**,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唐**及其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16、2019年6月份,河南省新县陡山河村乡烂泥冲村村民扶**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雷**联系扶**,威胁、恐吓、辱骂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打电话进行骚扰,严重影响被害人扶**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

17、2019年7月份,山西省稷山县太阳乡太阳村村民张**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雷**联系张**,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

18、2019年7月份,河南省商城县汪桥镇铜山村村民胡**在网贷平台借款,因还款时平台无法打开,后被告人雷**联系胡**,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打电话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

19、2019年6月份,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香山村村民周**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詹**联系周**,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本人的正常生活。

20、2019年6月份,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村民兰**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詹**联系兰**,威胁、恐吓、辱骂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1、2019年6月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雅苑小区居民赵**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詹**联系赵**,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2、2019年7月份,河南省叶县夏李乡先庄刘奄男组村民代**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詹**联系代**,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亲友的正常生活。

23、2019年5月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高顶村村民李**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被告人徐**联系李**,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4、2019年7月份,河南省舞钢市枣林乡2号院居民马**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徐**联系马**,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马**通讯录,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5、2019年7月份,河南省淅川县毛堂乡店子街村村民徐**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徐**联系徐**,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26、2019年6月份,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大众街村民李**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不能还款。后被告人方**联系李**,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打电话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

27、2019年6月份,湖北省襄阳市东津镇前岗村村民王**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方**联系王**,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属打电话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28、2019年7月份,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东尧村村民王**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未到还款日,被告人方**联系王**,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29、2019年6月份,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椿树村村民张**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朱**联系张**,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

30、2019年7月份,上海市宝安区月浦镇盛星村村民朱**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朱**联系朱**,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其本人的正常生活。

31、2019年7月份,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居民曹恒嘉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朱**联系曹恒嘉,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亲友的正常生活。

32、2019年7月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老烟庄居民石**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后被告人颜**联系石**,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石**的正常生活。

33、2019年6月份,河南省尉氏县建设路丰华园小区居民郎**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颜**联系郎**,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郎**的正常生活。

34、2019年7月份,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襄沙大道南路居民王**在网贷平台“斗牛钱包”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颜**联系王**,威胁、辱骂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多次打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其本人、亲友的正常生活。

案发后,被告人方**于2020年7月29日主动到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雷**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孙**、朱**、雷**、詹**、徐**、方**、朱**、颜**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夏**、孙**、朱**、雷**、詹**、徐**、方**、朱**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颜**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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