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经名**),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捕前住**镇*号。2007年9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一百元;2011年3月7日、11月18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宕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分别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经名**)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9********,回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住**镇*村*社。无前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萨(经名**),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0********,回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住**镇*村*社。无前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住**镇*村*社。2018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一天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经名**),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3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捕前住**镇*路*排*号。无前科。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622429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住**镇*村*社。无前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军(经名**),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岷县,现住**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住**镇*村*社。无前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马某萨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马某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马某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孔某某、马某萨、麻某某先后纠集李某、马某林、马某军、赛某某为索要高利贷,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滋扰、拘禁、强拿硬要等手段,在宕昌县城及周边地区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和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1.2015年,被害人曾某某向被告人孙某借款30万元,月息为8%。2016年11月份开始,因曾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孙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曾某某并到其所在单位将其强行带走,后在被告人孙某、孔某某、麻某某等人的威胁下,曾某某被迫给孙某写了一张50万元欠条。因无力还债,曾某某放弃工作、与妻子离婚,带着父母远走新疆躲债至今。
2.2016年,被害人卢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孔某某、麻某某借款102万元(孙某、杨某某、邱某某为担保人),月息为7%,期限为两个月。期间担保人杨某某替卢某某向孔某某等人还款15.5万元。后因卢某某无力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被告人孔某某、麻某某、孙某、马某林便以威胁、拘禁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的一辆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和位于小堡子的0.7亩宅基地以及部分建筑分别以45万元和40万元的价格变卖抵债。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变卖的车辆和土地价值分别为48.2万元和58.25万元。
3.2017年,被害人贾某某向被告人孙某借款30万元,月息为7%,扣除第一个月砍头息20000元(少扣1000元),实际给付28万元。2018年,贾某某因拖欠利息,孙某让担保人杨三个将贾某某叫到其所开的“**汽贸公司”,贾某某到孙某公司后,被告人孙某、马某萨、麻某某、孔某某、李某对贾某某进行威胁并将其开的墨绿色大众越野车(无车牌)强行扣押,在贾某某借款给孙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后才将车辆取回。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强行扣走的车辆价值为28万元。
4.2018年1-3月间,被害人史某某因经营酒资金不足,分两次向被告人孙某借款40万元,月息为8%,扣除第一个月砍头息32000元,实际给付36.8万元。此后史某某向孙某陆续支付利息6万元。同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李某、马某萨为索要高利贷,在孙某经营的“**汽贸公司”内对被害人史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孙某指使李某等人将被害人史某某和姚某某共同经营的“**经营部”内300多箱不同系列五粮陈白酒拉走,并将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甘K*****)和一辆五菱宏光货柜车(甘K*****)扣走。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强行扣走的酒及车辆价值为39.968万元。
5.2018年2月份,被害人李某某因承揽工程资金紧张,以其按揭的奇瑞瑞虎SUV车辆为抵押向被告人孙某借款3万元,月息为5%,扣除第一个月砍头息1500元,实际给付2.85万元。因李某某没有及时支付利息,同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马某萨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的车辆低价变卖抵债。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强行变卖的车辆价值为7.54万元。
6.2018年2月份,被害人安某某以其按揭的东风330面包车为抵押向被告人孙某借款2万元,月息为6%,扣除第一个月砍头息1200元,实际给付18800元。同年4月份,安某某向孙某再次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6%,扣除第一个月砍头息1000元(少扣200元),实际给付19000元。同年7月份,因安某某没有及时支付利息,被告人孙某、马某萨在山水雅园附近对安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将其带至山水雅园拌合站内,由被告人李某录制了安某某向孙某一方卖车的视频。同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马彦军、李某在安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的车辆低价变卖抵债。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强行变卖的车辆价值为5.66万元。
7.2018年,被害人刘某某以自家位于城关镇*路*地西侧土地为抵押向被告人孙某借款10万元,月息为8%,扣除第一个月砍头息8000元,实际给付9.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孙某、马某萨、李某为索要高利贷多次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并将刘某某抵押的土地强行占为己有。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强占的土地价值为14.11万元。
8.被害人李某某为还债向被告人孔某某借款40万元,月息为6%。此后李某某陆续给孔某某支付利息。2018年10月,被告人孔某某、麻某某、赛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将李某某位于宕昌县飞天花园的一套房屋及屋内家具强行以35万元的价格抵债,并让受害人李某某写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强行抵债的房屋价值为38.75万元。
9.2018年,王某某为了要回马某忠、马某霖、张某某、顾某某四人欠的300万元债务,将债务虚假转让至被告人孙某的名下,约定月利息6分(由马某忠等四人和王某某各承担3分利息,王某某实际未承担利息)。同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马某萨、孔某某、马某军、马某林、麻某某开始在马某忠等四人处索要虚假转让的债务,期间,孙某将马某忠等四人叫到山水雅园拌合站内,由马某萨、孔某某、马某军、马某林、麻某某对马某忠等人进行威胁并对马某忠进行殴打。
10.2016年下半年,李某因工程资金紧张向孙某借款310万元,约定月息为3%,后李某给孙某不定期支付了部分利息。2017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有人为索要高利贷对李某在山水雅园所经营的“**拌合站”以堵门的方式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同年11月份左右,孙某授意马某萨、赛某某(另案处理)进入仍在生产的拌合站内居住,同时更换了拌合站的门锁并在大门上挂上了“**汽贸”的牌子。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孔某某、麻某某以债务未还清讨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卢某某控制在岷县县城一家宾馆内一天一夜,并胁迫卢某某让妻子李某某给麻某某转账20万元后才放卢某某离开。
三、高利转贷罪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以扩建砖厂为由,从宕昌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460万元,年利率为8.61%,该笔贷款由城关信用社发放到受托第三方马某某的银行账户(宕昌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337)中。后被告人孙某将该笔贷款以5%、3%的月利率分别转贷给邱某某150万、李某310万元,邱某某、李某前后向孙某支付利息共计440万元。该笔贷款经两次续贷后于2019年5月14日还清,被告人孙某共向信用社支付利息1555280.43元,实际非法获利284471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孔某某、马某萨、麻某某、李某、马某林、马某军、赛某某为索要高利贷,组成了以孙某、孔某某、马某萨、麻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马某林、马某军、赛某某为重要组成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和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某采用暴力、威胁、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9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高利转贷犯罪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采用威胁、滋扰、拘禁、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萨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7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采用威胁、滋扰、拘禁、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林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军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赛某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晓珍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
宕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孔某某(152****6564)、马某萨(155****0085)、麻某某(132****3888)、马某林(150****5805)、马某军(173****8272)、赛某某(155****2009)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43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光盘6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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