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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义)(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孙某义,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53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庄20号。被告人孙某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孙某义与乔某一起到**集团看车时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想要购买一辆17.5米的半挂车,便谎称自己有一辆这样的车要出售。后孙某义为取得刘某某的信任通过微信发送虚假的车辆照片给刘某某,在被害人同意购买后,孙某义以交纳订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孙某义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乔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义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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