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304号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裴村店乡曹屯村孙某甲自然村716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3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乙酒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58号院门口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在此处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杜岭街办事处工作人员张某某右脸打了一巴掌。现孙某乙已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齐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证、谅解书、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乙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