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K****7/辽K****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灯塔市沈营线外环路道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沈营线外环路51公里+3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过路到道路中心线东侧第三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汤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汤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配合交警工作,如实供述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结果、保险单复印件、挂靠协议、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声明及收条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勇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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