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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街道**村**组。2004年7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陕E****5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血液血醇浓度为173. 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孙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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