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孙某,男性,1987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合同制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路北**号**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02时56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行驶至**街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2020】法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材料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检察官助理:艾孜尔·艾合艾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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