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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汉川市新河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汉川市新河镇**村*组自家菜地与邻居吴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吴某某对孙某进行辱骂,孙某一气之下朝吴某某胸部踢了一脚,将吴某某踢到在地。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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