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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孙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0*,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1时左右,被告人孙某及家属到长葛市*镇*村*大门口张贴布告,该厂业务员被害人铁*发现后将孙某等人张贴的布告撕掉,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孙某到铁*的轿车前,用自己使用的拐杖朝铁*的豫K11G*车前部夯了两下,致前引擎盖、右叶子板不同程度受损,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损失价格共计5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6月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

 2.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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