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丁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3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5月4日被同心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1********,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宁夏同心县**镇**小区**。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宁夏同心县**镇**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8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孙某某、丁某甲约定在同心县豫海镇颐和家园小区7号楼丁某甲经营的“**投资有限公司”商铺二楼房间内提供场所,并摆放两台麻将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孙某某承诺每月支付丁某甲3000元租金。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孙某某在该场所多次组织马某某、杨某甲等10余名参赌人员以麻将“划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200元至700元不等,每局四个小时,抽头600元至1000元不等,孙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烟水等服务,累计抽头渔利不少于4万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开设的赌场上向被害人杨某甲出借2.68万元用于赌博,并让杨某甲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2014年8月底的一天,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驾车强行将杨某甲从同心一中附近带至同心县清真大寺西侧停车场索债。期间,孙某某抓着杨某甲的头发将杨某甲从车上拉下来,伙同马某某在杨某甲身上拳打脚踢,并强行将杨某甲拉至原回春宾馆巷子里的一家足浴店,逼迫杨某甲出具一张以还信用卡为由的1.5万元和一张以给妻子看病为由的6万元的虚假借条,孙某某、马某某拿到两张借条后离开现场。2014年10月20日,孙某某以杨某甲出具的三张借条共计10.5万元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余某某、丁某乙到河西镇艾家湾村杨某甲家中索债,余某某抓住被害人杨某甲的头发,将杨某甲从炕上拉到地上,丁某乙、余某某将杨某甲的胳膊抓住,孙某某在杨某甲的头上、脸上用拳头殴打并辱骂杨某甲,后杨某甲的妻子王某丙在拉的过程中,孙某某抓住杨某甲的脖子将杨某甲的头在墙上进行碰撞。经同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5年4月20日,被害人杨某甲以孙某某、余某某、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同心县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孙某某与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丙经协商达成和解,孙某某与杨某甲之间的所有债务均作废,另外孙某某支付杨某甲1万元医药费,替杨某甲偿还欠余某某、丁某乙的所有债务,并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杨某甲不再追究孙某某、余某某、丁某乙的刑事责任,并向同心县人法院撤回刑事自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定罪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量刑证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丁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孙某某、丁某甲系共同犯罪,其中孙某某系主犯,丁某甲系从犯;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孙某某系主犯,马某某系从犯;应当一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在敲诈勒索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丁某甲、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海        

检察官助理:李春辉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